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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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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docx

上传人:ainibubian1313 2018/10/1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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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传唤】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
这是一个我们在日常办案中一直忽略了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将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混淆。根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46 条第 2 款之规定,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
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
唤可以口头传唤。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正因为刑事
案件中不存在口头传唤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传唤的规定,一
定将是先有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后有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是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是犯罪嫌疑人
已经到案, 然后再补签 《传唤通知书》 。是什么导致如此 ?究竟是法律规定的漏洞, 缺少了口头传唤的规定,
还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这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因为有关刑事传唤的这个认识误区是通过一般
的执法检查没有办法发现,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说,造成上述的原因可能正是来源于其中的一些不恰当执
法检查。
首先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被留置盘问。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 8 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当
民警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那么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就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根本
就没有必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横添一个传唤的程序。因为传唤是公安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
一种方法,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留置盘问,也就是说已经到案了,那么还有适用传唤的必要吗 ?
2、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根据各种情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带
至公安机关。如果侦查人员是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抓人,事后再适用一次传唤程序,那还仅仅是一个画蛇
添足的问题,因为嫌疑人到案了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传唤程序了。但实际的情况是,办案部门往往以事后补
签的《传唤通知书》来证明最初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合法性。在犯罪嫌疑人很配合的情况下,所有的违法性
都将被掩盖 ( 注意:仅仅是掩盖,而不是不违法 ) 。但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这
时候就将凸现最初抓人的违法性。如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
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是凭着什么手续呢 ?难不成是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凭什么手
续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 公安机关在将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
机关时,必须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诚然所有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但却没有必须到公安机关
接受调查的义务。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本身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如果在没有相关法律文
书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拒绝到公安机关,并且公安机关也没有抓人的法律依据。
综上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到案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再开具《传唤通知书》。那么我们下面就需要
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了。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先行到案,无非是案件侦查遇到了
紧急情况,也就是说不将犯罪嫌疑人先行带到公安机关,将严重干扰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