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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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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0/14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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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统计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条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调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三)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四)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五)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六)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八)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核准设立、注销基本统计单位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抄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