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研究
姓名:樊燕琼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谈李荣
20081101
摘要较,而且进行实证分析,以上海首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国顺基金和盛在当前我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优发展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年日《有限合伙法》的出台引发了激烈的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之争。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公司制,极大地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而在私募股权基金蓬勃发展的美国,有限合伙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其主要组织模式。因此,笔者选择有限合伙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对于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效率、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本文第一章是绪论,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价值、研究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三个版块。第二章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内涵及其演进。首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概念进行厘定,并阐释其理论基础;而后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演进:最后不仅将有限合伙制分别与公司制和信托制相比大娱乐为样本,总结归纳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第三章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风险与法律问题评析。本章首先从内外两方面剖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风险,然后从以下五个层面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法规缺位,主体地位不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失衡,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明显:缺乏细化配套监管措施;运作流程不规范;无限连带责任无法落实,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第四章在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解基础上,剖析国外先进经验,以美国法为视角对其制度进行反思和借鉴。本章内容以美国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法律基础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其制度核心——《合伙人协议》,并以美国最大的有限义。
合伙型私募基金——黑石基金为模板,进一步阐明其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全球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制独具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在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第五章则是解决问题,着力建构适合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制度。作者立足于中国国情,并借鉴美国经验,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建议: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运作流程:合理设计基金经理责任;从法律角度建立充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践中需要面对的种种法律风险和制度障碍也不容忽视。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考量具体商业情况,以有限合伙形式作为承载,并结合信托制、公司制等形式打造最优架构设计,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激励约束机制合伙人协议运行风险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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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研究背景和价值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最早于世纪兴起于美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美国现在的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并证明是行之有效地。其组织模式是:至少一个对合伙企业享有全面的管理权并对企业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个不享有管理权但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不仅如此,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监管也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范,包括对有限合伙人资产的要求、组织结构,以及《合伙人协议》的签订等等。迄今为止,美国有%的私募股权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而英国、日本等国也都效法美国制定了相对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拥有较规范的法律架构。反观我国,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制模式对私募股权市场造成了极大限制。而年日才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暂不论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之争,仅仅有限合伙制的弊端学界就各有说辞。有学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一定限制作用。还有学者认为目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主要障碍依然是税务与工商注册问题。而对于无限连带责任,学界也有不同的担忧。另外也有较新颖的观点认为: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开户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仅有学者笼统地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提出了法律方面的建议:“中国的合伙制私募基金要想真正做到合法化和阳光化,就目前的情形看,至少还要跨过下面三道“坎!7烧呖病⒎缦湛刂瓶埠鸵婪ㄉ枇坎。’’而对于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