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监执行建议书
文书13
收监执行建议书
( )字第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 年月日出生, 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附加,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月日由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刑罚。
此致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公章)
年月日
注: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