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阳城县对中、小型煤矿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实践,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省国土资源厅也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在全省推行。该办法在有效制止煤矿企业越界、越层等违法采矿行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煤矿企业改革采煤方法以及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市国土资源局为此专门制订了<晋城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为切实把该先进的管理办法在我市达到更好的推广,现就实行块段开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今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对全市各类中小型煤矿企业实行块段开采管理。其中,2002年的目标是:阳城县在原有基础上,完成对所有煤矿的实施;泽州县、高平市、沁水县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和城区、陵川县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全部实施。
二、措施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为组长,国土、煤炭、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领导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实施的煤矿企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责权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国土部门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通报。对各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等后果的,是哪个部门的问题,首先追究哪个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对不实行块段开采管理或未按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顿,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煤炭部门不予复产验收;国土部门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期、变更等有关手续,直至申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块段开采管理的县(市、区),今后一律不予受理该县的矿产资源批划手续。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中小型煤矿块段开采管理上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4、各县(市、区)推行块段开采管理实施方案和具体的煤矿企业名单,于6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晋城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规范煤矿企业的采矿行为,根据(山西省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推行块段开采管理办法,实行先大后小、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今明两年全部铺开。
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辖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是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测量、采矿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