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具有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
1、城市、农村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幼儿。低保、低收入家庭都属于动态管理,持有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农村独生子女。要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3、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由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社会散居孤儿。经相关部门(如: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调查认定,并开具相关证明。
5、父母残疾或幼儿残疾。有相关证件或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从幼儿园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3-5%的资金进行资助。(幼儿园自行审查认可并资助贫困幼儿,需留存资助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发放存根备查)
二、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即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在园时间200天计算。
三、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由市级与县级按3:7比例负担。县级财政将困难幼儿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用途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托幼费和餐费等在园期间费用。
五、申请与发放程序
(一)申请与评定
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详
见附件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受助人、监护人和户主页)。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低保、低收入证明、农村独生子女证、孤儿证明、残疾证明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到市资助办,一份由幼儿园留存备查。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对因退园、转园等原因离开的幼儿,应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幼儿园要成立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各幼儿园将资助评审小组的名单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上报至市教体局资助办507室。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审结束后,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显着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详见附件2、附件3),连同资助申请表(附件1)原件、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幼儿园留存一份,连同电子版报至市教体局资助办一份审批、汇总。原件汇总后由市教体局将资料(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