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
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
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
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 ,其
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
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
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
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
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 应向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 污损人民
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 对兑
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
额”或“半额” 戳记加盖在票面上; 对兑换的残缺、 污损人民币硬币,
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
戳记。
第八条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
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
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
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 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
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
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 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由中国人民银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955 年 5 月 8 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 20 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标面裂口 2 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 5 毫米;裂口 1 处,
长度超过 10 毫米的。
三、纸币标面有纸质较棉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
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 平方厘米的; 不超过 2 平
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
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
殊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