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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操作规范(1).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17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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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操作规范(1).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普通牙拔除术
【适应症】
 牙体严重广泛的龋坏而不能有效治疗利用者
 根尖周围病变,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
 晚期牙周病,牙周骨组织已大部分破坏,牙极为松动者
、牙根纵裂及创伤性磨牙根折者
 如牙根折断且折断线与口腔相通,难以治疗利用者
髓腔壁吸收过多或穿通者
 引起邻牙疼痛或压迫吸收时,在邻牙可以保留的情况下可拔除
 常发生冠周炎或引起邻牙牙根吸收、龋坏者
9. 额外牙 使邻牙迟萌或错位萌出、牙根吸收或导致牙列拥挤者
10. 融合牙及双生牙 发生于乳牙列的融合牙及双生牙,如阻碍及继承恒牙的
萌出,应予拔除。恒牙列中的融合牙及双生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去除或保留。
11. 滞留乳牙 影响恒牙萌出者应拔除。***牙列中的乳牙,如下方恒牙先天
缺失或恒牙阻生未萌出时,可保留。
12. 错位牙 致软组织挫伤而又不能用正畸方法矫正者。
13. 治疗需要 正畸治疗需要进行减数的牙;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恶性肿
瘤进行放射治疗前需要拔除的牙;囊肿或良性肿瘤累及的牙等。
颌骨骨折或牙槽骨骨折累及的牙, 应根据创伤治疗是否需
要,以及牙本身的情况决定去除或保留。
【禁忌症】
1. 心脏病
(1)有近期心肌梗死病史者;
(2)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者;
)
(3)心功能 III —IV 级或有端坐呼吸、 发绀、颈静脉怒张、 下肢浮肿等症状者;
(4)心脏病合并高血压,血压≥ 24/ (180/110mmHg 者;
(5)有 III 度或 II 度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 双束支阻滞、 阿- 斯综合征病史者。
2. 高血压 血压高于 160/100mmHg的患者需要拔牙的, 应视情况, 建议在监护
或与内科医生合作下进行。
3. 血液系统疾病
(1)贫血;
(2)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
(3)恶心淋巴瘤;
(4)白血病;
(5)出血性疾病。
4. 糖尿病 血糖控制在  以下者可拔牙。
5.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静息脉搏在 100 次/ 分以上,基础代谢率在 +20%以上视为
拔牙禁忌。
6. 肾脏疾病 各类急性肾病均应暂缓拔牙。
7. 肝炎 急性肝炎期间应暂缓拔牙。
8. 妊娠 在怀孕的第 4、5、6 个月期间,进行拔牙较为安全。
9. 月经期 月经期应暂缓拔牙。
10. 口腔颌面部感染急性期 急性炎症期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合适拔
牙。
11. 恶性肿瘤 对位于已经过放疗照射区的患牙 3~ 5 年内不能拔牙, 5 年以上拔
除应持慎重态度。
12. 长期抗凝药物治疗 长期使用抗凝药物者,根据专科医生诊疗后视情况于术
前暂停抗凝药物。
13. 长期接受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此患者的拔牙应与专科医师合作进行。
14. 神经精神疾患 不能合作的神经精神疾患患者拔牙应慎重,必须拔牙者应在
全麻下进行。
15. 其他 其他原因不宜拔牙者。
【操作程序及方法 】
术前准备包括: 核对“姓名、年龄”,必要时核对“就诊号”,
例如:“您叫什么名字?您多大年龄了?”等方式确认。然后要求患者正确叙述
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