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规定,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省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实施总承包方及B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的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和定期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
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