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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ppt

上传人:baixue 2013/5/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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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增良
一、活体损伤鉴定时机
对《重标》第五条的理解
《重标》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问题一:一审或二审判决--通说指一审判决
问题二:损伤至判决前的一个特定时段或任何时段--通说主要取决于损伤程度的类型
影响鉴定时机的主要因素
损伤及损伤程度的类型
医疗等客观因素
被鉴定人的主观因素
法律的规定
损伤程度鉴定时机的含义
通常说是指损伤发生后,鉴定损伤程度的初始时间
与鉴定时机选择相关的对鉴定依据材料的取舍原则---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只反映某一特定时段,损伤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性。
损伤程度的类型化与鉴定时机
原发性损伤
并发症
后遗症
原发性损伤
有生命危险一旦发生即可鉴定
无生命危险且无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损伤,损伤发生后的任何时段均可鉴定
并发症
根据并发症鉴定损伤程度的,并发症一旦出现即可鉴定
如不是或主要不是根据并发症鉴定损伤程度的,则应根据鉴定时确定的损伤类型确定鉴定时机
后遗症
总体上应考虑医疗技术水平,在医疗终局,后遗状态稳定后进行,初始鉴定的开始时间,应的损伤或二次手术后三至六个月。
再鉴定时对依据材料的取舍原则
初次鉴定时机选择恰当
初次鉴定时机选择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