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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ppt

上传人:baixue 2013/5/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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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并不是调整一切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特点:
科学技术性:
规范性和强制性
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
保护对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
对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一切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三资”企业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宣布废止才失效。(《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空间效力:外国使馆不在其内
领域= 领陆+ 领水+ 领空+ 地下领土
大陆+岛屿内水+领海空气空间领陆下底土+领水下底土
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和终止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法律体系
国内环境法
宪法条文
综合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相关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条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谁开发利用谁保护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法律责任及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点:
不能“以罚代治”
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具有多元性
未超标排污者可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仍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者或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者实施的处罚或处分。
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政制裁
实施了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环保行政责任,这就意味着将会受到执法机关给予的环保行政制裁。
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三种。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形式
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行政处分
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行政赔偿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行为违法,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由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包括两类
因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污染危害环境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公害民事责任只需2个条件:有损害事实;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案例:辽宁阜新矿务局煤矸石自燃污染环境损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