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实施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7] 31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70216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 183 号,以下简称 183 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7]21 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 21 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 (或参保单位, 下同)工作或到市、 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 183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 200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 按 183 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998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按 183 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 21 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 “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 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 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 Z 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 “视同缴费年限”即 N 同为被保险人1992 年 9 月 30 日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缴费工资指数”即 Z 同指数为 1;“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即 N实 98 为被保险人 1992 年 10 月 1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期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含实际缴费年限)。(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 1992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分别以 1992 年 10 月 1 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满整年度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下同)为基数, 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 累计计算之后, 再乘以本人的 Z 实指数; 1992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 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 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