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问题解读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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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审批相对于一般公司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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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
第二章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这两款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是不需要审批的。从目前来看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变更是比较频繁的,并且按照银监会正在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高管不仅包括副总、总监等,还包括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所以报批的事项会比较频繁,并且有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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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
再就是5%以上的股权发生变动,就需要报批。这一方面股权变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原来有些想买壳的受到了更大限制,这是因为:监管部门想控制机构总量,新设立审批将很严格,同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已有的担保机构需要慢慢过渡,会宽松一些,因此就像现在典当业一样,出现反复转手,而这一条规定使转手买壳变得十分困难,因只要有5%的股权变更就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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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本章共4条
允许经营、可以兼营、特殊经营、禁止事项
允许经营的范围。
默许经营委托贷款
贸易、项目融资担保主体仍是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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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可以兼营
非融资担保业务
中介服务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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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特殊担保业务
再担保和发债担保
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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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禁止从事的活动。
未禁止委托贷款。
没有查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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