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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10/2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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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
工业余热、 地热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
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
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经
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
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 推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 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
热。
第五条 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供热的管
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供
热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供用热纠纷和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会同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供热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热经营企业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建设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市供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供热计
划。
三、参与新建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 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的验收。
四、审查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监督、检查热经营企业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协调、处理、裁定。
六、设置投诉电话, 并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七条 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 纳入县财政预算, 主要用
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
二、热经营企业(含实施冬季供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
 元标准,在每年的 11 月 20 日前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由县城市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代管。 主要用于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 且未按要求退费
时,由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应企业上交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付给
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 每受理一户,给予应退还居民热费的热经营企业相应处罚,
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缴存企业签字盖章核销。
在每个采暖期结束 15 日后,如无其他异议,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
企业剩余的供热质量保证金退还给热经营企业, 热经营企业在下一个采暖期按规
定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
热经营企业(含物业服务企业兼管冬季供热的)不按规定时间上交供热质
量保证金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和物业服务企业资
质。
第八条 热经营企业供热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热费由县财政部门指
定专业银行收取,统一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各热经营企业热费的存储,热经营企业计
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