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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ackzhoujh1 2017/10/23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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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义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年新修订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县供热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