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理州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讨论稿(2015年2月5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居住小区、单位用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州十二县(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测量、管理活动应执行本办法和《大理州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测绘、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设、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理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利用、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环
境效益相结合,同时考虑防灾、人防、道路交通要求等需要。
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规划编制)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管线普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统一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按照技术规程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现状,为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供现势性基础资料。
未通过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成果不能用于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信息系统)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点位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国家、省、州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
地下管线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结合新管线工程的建设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按《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依据批准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管理程序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应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现状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探测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