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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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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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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发〔 2007〕 7 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贯彻执
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 1 月 15 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
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
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
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 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 规范缀钉、 佩戴警衔标志、
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