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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eamclb 2018/10/2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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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在国美事件的纷争之下,黄光裕和陈晓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中国家族企业在逐渐转型过程中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重视公司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股东大会以及各大小股东的权利划分和限制。更让人们从长远的角度去学****了解现代公司的经济法律制度,使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关键词:控制权、管理、股权、企业制度
随着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这个事件的意义是在于为我们学****公司法提供了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学****公司治理背后的公司法律制度,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陈晓引进美国著名私募资金贝恩资本,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去攻击黄光裕。贝恩是陈晓一手引入的的资本机构,是陈晓坚定的支持者。由于国美注册于百慕大群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黄陈之争,不会打断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步伐,相反,它会让人们重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守规则,更加科学稳健地去转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能实现共赢。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我们希望家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走向世界,仅有美好愿望还不够,必须从加强法治做起。如果公司所有的争端都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解决,即使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对于黄光裕与陈晓而言,但从国美创下两月来新低、被严重低估的股价,品牌声誉的影响等,已经给广大股东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黄光裕、陈晓,以及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将是最佳选择。
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