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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首次赴台 考察交流代表团成果斐然.txt

上传人:baixue 2013/5/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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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由风动九曲贡献
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首次赴台考察交流
应台湾中华航运学会的邀请, 以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会长司玉琢教授为团长的赴台考察交流代表团一行 22 人,于 4 月 12 日至 19 日对台进行友好访问。访问期间参加了台湾中华航运学会与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运暨管理学院、沛华沛荣教育基金会共同举办的《鹿特丹规则与两岸海商法研讨会》。在台期间,代表团广泛接触了台湾中华航运学会、海洋大学、中正大学、中山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的领导和专家、学者, 为建立和加强法学、法律信息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并建立了相互联系的机制。4 月 18 日,代表团全体成员在台湾交通部运输研究所国际会议厅参加《鹿特丹规则与两岸海商法研讨会》,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会长前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教授做了“鹿特丹规则之国际发展情势”的专题演讲;中华航运学会理事长、台湾海洋大学海运暨管理学院院长张志清教授做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送人责任之影响”的专题演讲;台湾基隆港港务局副局长刘诗宗发表讲话。台湾海运界和法学、法律界人士等 300 多人参加研讨会。代表团成员和台湾相关业界人士就“鹿特丹规则”的实务操作以及两岸海商法的协调制定、修改等向研讨会主讲人提出诸多问题。司玉琢教授、张志清教授、刘诗宗局长一一做了解答。台湾中华日报、新生报对研讨会做了较为详细的报道。
《鹿特丹规则》的责任基础与《海牙规则》比较,实质的变化是取消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 是归责原则又不完全过失责任变成完全过失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海牙规则》有相似之处; 《鹿特丹规则》的责任基础与《汉堡规则》比较,实际的不同是《汉堡规则》实行全部过失推定(除火灾)《鹿特丹规则》实施部分, 过失推定,即 15 项除外风险由索赔方举证; 《鹿特丹规则》这一责任基础的制度设计,是船货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和时代性;同时也体现了继承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得到与会代表的赞许。提示:2011 年 1 月 24 日,西班牙政府批准加入《鹿特丹规则》, 成为该公约的第一个成员国。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我国著名海商法学家司玉琢教授,建议我国应综合多方考虑,加入《鹿特丹规则》。如果公约生效,它将取代现行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从而结束近一个世纪的“海牙时代”,开辟崭新的“鹿特丹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