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国家草种质资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60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家草种质资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0/27 文件大小:6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家草种质资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草种质资源交流与合理利用,根据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以下简称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的管理。
中期库包括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中心库)、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国家种质牧草中期库(温带牧草备份库)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热带牧草备份库)。
中期库应定期公布可供分发利用草种质资源目录。
第四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草种质材料的国内机构,向中期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审批表。中期库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种时间与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一机构每年向中期库申请份数不超过50份,每份种质材料粒数为10-100粒。特殊需求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中期库向境外(含国内外资、合资)机构提供种质材料时,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者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所获得的种质材料,不得将所获得的种质材料直接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申请知识产权。
第七条中期库对所分发种质材料的利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种质材料使用单位在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新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论文发表以及著作出版时应如实说明种质材料来源,并向中期库及时
反馈种质材料利用信息和协助供种单位填写《草种质材料利用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中期库种质材料分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做好登记和备案,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分发利用情况。
第九条用种机构违反本规定,中期库有权停止向该机构提供种质材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草种质材料利用申请表
编号:由中期库编写
申请人姓名
填写申请人姓名
申请机构
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法人单位)
通讯地址
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通讯地址
电话
填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传真
填写申请人的传真
E-mail
填写申请人的邮箱
邮编
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填写申请利用种质材料的理由
份数
填写申请利用种质材料的份数
附:申请清单(可另附页)
序号
种质名称种质材料的种名
中期库编号
每份种质材料对应的中期库编号
粒数
每份种质材料申请的粒数
备注
需强调的一些事项,如全国统一编号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对资源利用的承诺条款如下:
、申请知识产权及专利。


、著作或申报成果,须注明“所用XX材料由XX中期库提供”字样。
申请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