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2011-03-31
现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予以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57 号)(以下简称《通知》 )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
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
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 转让上述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 转让上述资产,
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
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
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
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
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
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
损失, 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年
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追补确认年
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
年度的亏损额, 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按前款办法进
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
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
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
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