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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儒家传统与人权
儒家传统与人权
一“人权”概念之发展及其意涵
“人权”(humanrights)的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这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但未发展出“人权”的概念,连“权利”的概念都付诸阙如,这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人权”与“权利”这两个词汇都是中国人在近代与西方接触后,透过翻译而引进的。过去流行一种说
法,认为:中国文化以义务为本位,西方文化则以权利为本位;这种说法似乎为一般人、甚至不少学者所接受。但是这种说法大有商榷的余地,因为它把问题过分简化了。这种说法之不当,可由以下的事实看出来:直到中世纪结束,在西方的主要语言中并未出现明确地表示现代“权利”概念的字眼。梁漱溟也曾强调中西文化之对比:“在中国弥天漫地是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了。”但是他同时指出:西方文化的这种特色是近代的产物,其形成是由于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反动。
“权利”的概念尚且如此,“人权”的概念就出现得更晚了。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学者大致同意:“人权”的概念是西方启蒙运动的产物。有关“人权”的第一份正式文献是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国民议会于1789年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这份《宣言》不但正式采用了“人权”这个字眼,而且也对“人权”概念作了全面而有系统的阐述,对“人权”概念的发展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发生的种种严重违反人权的暴行,“人权”概念进一步被提升到国际政治的层面,成为普遍的要求。在《联合国宪章》里,人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宪章》的前言便强调“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其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而在第三款要求各会员国“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是《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见于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份《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东西冷战刚开始的历史背景下拟定的,故仍不免带有西方意识形态的痕迹。不过,大体而言,这份《宣言》不但大大地扩展了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代表的十八世纪人权观,也试图将世界各大宗教与文化传统的价值观融合于其中。事实上,当时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也叁与了此一《宣言》的草拟过程,并且将儒家的价值观融入其中。例如,《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良心”(cocience)一词便是基于张彭春的建议,为了反映儒家的价值观而加入。因此,有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领袖与学者批评《世界人权宣言》,认为它仅代表西方的价值观,恐非持平之论。
随后,联合国以公约与宣言的形式进一步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是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这三种公约和宣言基本上反映了“三代人权”之说。此说最初由法国法学家瓦萨克(KarelVasak)所提出,以后广为学者所采用。瓦萨克将“人权”概念的发展区分为三代:第一代人权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涉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涉及所谓的“连属权”(solidarit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