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违宪审查的不足及改善办法
——基于黄海波收容教育案的违宪性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汉语 132
学号: 13185216
姓名:王欢
导语 :好男人黄海波遭了,他因嫖娼被抓了,原以为 15 天行拘他将
出来给大家一个解释或道歉, 但大家却没等到他的出现, 反而等来了
他被收容教育 6 个月的消息。 当这一消息出来, 很多人都为他打抱不
平,觉得处罚过重了,而收容教育的存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收容教育有无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卖淫嫖娼者在行政拘留之后进
行收容教育,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我国违宪审查存在哪些
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现在,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
摘要 :收容教育违宪审查解决办法
一、 收容教育的概念与其法律性质
(一) 收 容教育的概念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7 号《卖淫嫖娼人员
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
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 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
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卖淫、 嫖娼人员。 收容教育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至
两年。
(二)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但
是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其法律性质实质上为行政处罚。理由有两点:
1、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和暂时性,即中间
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
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外加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
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具备临时性和暂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完全
是在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其与劳动教养相比,有极大的相似性。 1982 年,公安部《劳动教
养试行办法》 中指出, 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
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所采用的手段对被教育人员的实
际效果没什么差异,两者基本是一个模式。
二、收容教育的不合法性与一罪二罚的非必要性
(一) 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冲突
1993 年 9 月 4 日,国务院依据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 2010
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 “对卖淫、嫖娼人
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的规定处罚
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
容教育的期限是 6 个月至 2 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
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但
《行政强制法》 并没有规定这一强制措施种类。 收容教育制度从法律
位阶及内容看均不合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000 年颁布的《立
法法》第 8 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
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 《立法
法》第 9 条还规定:“本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