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部分部门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部分规范文件、批复
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
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
关于下发《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统一样式的通知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GB18467-2001
全血及成份血质量要求 GB18469-2001
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
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
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
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93号公布)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