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起诉状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41***************
被告**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89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号楼16层1608号]
负责人:管作峰,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780元,误工费9840元,护理费6880元,残疾赔偿金25576元,鉴定费700元,检测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电动车损失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 90209元。
2、判令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12时10分许,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豫HCA009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伤后被送往
****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右股骨颈囊内骨折,2、脊柱胸腰段损伤,3、颅脑损伤。”原告住院26天,花去治疗费40000多元,出院医嘱“1、门诊继续巩固治疗、禁止右髋关节屈曲,2、适当功能锻炼,半年内禁止坐沙发之类低板凳,3、若有不适,随时来诊”,原告在家休养仍需人护理。此事故经博爱县交警部门处理作出****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此事故的发生不仅原告身体受到痛苦,而且精神上也受到无法抚平的巨大伤害。
被告张某驾驶的豫****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应予赔偿。原告为弥补受到的损失得到些慰抚,只有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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