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法律解读
王升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200042)
摘要:本文从合同法上对价的一般法理出发,论证了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法律依据,指出了关于对价的若干认识误区;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形式,认为对价包括基础对价、从属对价(特别承诺)两部分,基础对价决定国有股、法人股能否取得上市交易地位;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对价及相关事宜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王升义,法学博士,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高级经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对价”概念的合同法解释
一、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我国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对等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上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此外,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诚实地放弃了某项请求权也被视为有效的“consideration”。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专题研究---英国商法专题---对价”。
故从法律意义上可将对价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本质上看,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渊源于大陆法系,合同法未采用“对价”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我等、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调整英美法上的“对价”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的不同,但二者却可殊途同归。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合同对价分析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引入“对价”概念五部委《指导意见》第8条、《管理办法》第15条。
,其法理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
对此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通过招股说明书向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做出了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其股份暂不上市的承诺,正是基于这一承诺,公众投资者以数倍于股票面值和远高于国有股、法人股折股价(或认股价)的公开发行价认购股份,成为社会公众股股东。由此在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形成以下合同法律关系: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以较低的折股价(或认股价)取得股份,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其股份暂不上市,但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同等行使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在内的股东权;社会公众股股东以较高的公开发行价认购股份,其股份上市,但股票发行溢价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享有。此时,承诺股份暂不(申请)上市和承诺高价认股、股票发行溢价分摊分别构成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