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辩护人会见权研究
导师:潘金贵副教授
作者:汤晓明
专业: 法律硕士(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重庆
二○○八年四月
中文摘要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辩护人会见权制度以强化刑事辩护权、
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时至今日,很多律师却表示刑事辩护权不但没有
强化,反而有所倒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及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使刑事
辩护异常艰难且充满风险。律师们不愿办理刑事案件,承担的刑事辩护越
来越少,这与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
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对我国
辩护人会见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故此,
本文拟就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及实
践。全文共二万余字,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概念,探讨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诉
讼价值。文章认为,辩护人会见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价值:首
先,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是辩护人全面了解案情、有效介入案件的基础;其
次,通过完善辩护人会见制度,强化辩护权能,促进控辩平等;再次,辩
护人提前介入案件,既能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又能加固证据效力,保
护办案人员免受不当责难;最后,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有利于强化刑事审前
程序的辩护权能,对完善刑事审前程序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部分是实证调研,以四类典型案例及相关调研材料,分析会见难
现状及其成因。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
设置诸多障碍,会见权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权力,而不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采取各种
方法阻止辩护人介入案件,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前程序封闭性仍然占据主导
地位,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此外,辩护人会见权的现
有法律规定较为粗疏,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导致会见权制度成
为“空中楼阁”。文中指出,通过制订实施细则、建立专门受理程序性问
题的裁判机构等方式落实辩护人会见权,将对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产生积极
影响。
第三部分就完善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提出建议。本章根据审前程序和审
判阶段的不同特点,分析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就如何加强
法律监督、拓宽会见权救济途径等问题分别提出建议。第一,侦查阶段强
化内部监督、实现权责一致、推行严格且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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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严格执法。第二,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结合 2008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新《律师法》,参照《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相关文件,力争
在会见秘密性、会见时间等关键环节实现“国际标准”。第三,加快建立专
门受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判机构、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以拓宽救济途
径,保障辩护方会见权不被架空。第四,改革传统侦查模式,完善公安
机关内部分工与制约,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性和开放性。综上所述,解决
刑事辩护的“会见难”问题,将对促进公正执法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产
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辩护人、会见权、实证研究、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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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1996 has offered a provision, that a
defence counsel could meet a suspect or accused in the cours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fering the defence right want to provide efficient legal service
and promote justice. However, many lawyers said the path for the lawy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criminal cases is narrowed. It is difficult for a defence
counsel to meet his client, access case files and collect evidence via
investigation. Some lawyers are even feared of dealing with criminal cases
and turn to other fields of practice, the proportion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