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施方案
(经2011年9月16日第八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进一步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
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公司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
【2008】258 号),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性和激励性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将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
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年金制度既覆盖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及企业发
展战略需要,又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能力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与职工对企业的贡
献紧密挂钩。
第三条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妥善处理出资人的投
资回报、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个人待遇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出现亏损的年度时停止企业
缴费,企业人工成本负担过重时,及时调整企业缴费水平。
第四条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和民主协商原则。企业、职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量力
而行,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制度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信达股份公司系统的企业与其职工,信达股份公司系统(下
称公司系统)包括信达股份本部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
第六条公司系统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2、上年度和当年盈利,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亏损以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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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在扭亏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
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3、人工成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净利润)增长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长幅度
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4、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年金支付能力。
第三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
第七条公司系统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岗全日制职工;
2、已经在公司系统内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在公司系统内企业试用期满;
4、个人自愿;
5、公司同意(新员工,在加入公司系统内企业服务满一年后次年 1 月生效)。
第八条已退休、内部退养、当年病事假超过半年的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
第九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应由职工本人填写相应书面申请,并经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确认资格。
第十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信息;
2、个人账户中归属本人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受益权;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归属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上的资
金。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