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修订)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集团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分
全集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管理在集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集团人事组织部、各子公司人事组织部门是具体负责干部管理工作的部门。
(一)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
1、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和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
2、集团部室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交流的干部。
(二)垂直管理干部
子公司财务、纪委(纪检监察室)及财务审计系统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由集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垂直管理。
(三)备案制干部
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不含垂直管理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履行任免程序后,报集团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干部调整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子公司按照集团调整干部时间进行本公司人事调整、酝酿、提名及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管理干部。
第五条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选拔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民主,求真务实。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具有较强开拓创新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扎实,业绩突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维护企业利益,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第七条选拔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提拔中层及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因工作需要确有特殊才能,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提拔子公司正职的,一般应在子公司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集团部室正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提拔子公司副职的,一般应在子公司中层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集团部室副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提拔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五)提拔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六)提拔科级干部,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七)提拔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并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
(八)身体健康。
第八条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九条选拔任用形式:
(一)组织任命;
(二)公开选拔。
第十条任用程序:
(一)酝酿
1、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意见,以及确定考察对象之前,应充分酝酿。
2、酝酿应根据干部任用意见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由党委书记与党委成员进行沟通,征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二)考察
1、集团、子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2、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