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2017.docx

格式:docx   大小:30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2017.docx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8/11/2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2017.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年2月27日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
术措施。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第九条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 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 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