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双河乡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文件精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综合指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综合协调组织各村、各单位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分级处置,依法处理,教育疏导,孤立少数,分化瓦解,控制局势”的原则,力争把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扎实推进“平安双河”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双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群体性事件,包括因土地征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各类工伤事故、工程建设、集体上访及其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事件及重特大事故的处理。三、信息报送(一)报送范围。相关信息报送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归口报送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其起因动态、处置措施、处置情况进行报送。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报送的主要内容如下:1、冲击、围攻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打、砸、抢、烧村(企)以上单位办公场所的事件。2、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3、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4、参与人数20人以上,或人数较少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5、各类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7、造成省道、县道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1)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及苗头;(2)有10人以上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的;(3)行为激烈、妨碍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9、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抗税、静坐等事件。10、民事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11、其他可能或正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二)报送形式。各村、各单位报送重要情况,一般应根据报送内容的紧急程度和保密等级,采取书面方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三)报送时限。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发案单位应立即报送,最迟不能超过接到报告后1小时;处置情况随时报送。(四)报告内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起因、简要情况等。(五)报告程序。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发案单位应立即向乡派出所、乡政府报告;乡派出所、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四、处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对一般群体性事件,应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乡派出所为主处理;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乡派出所警力不足,需要局统一调派警力,开展处理工作的,乡政府应立即报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维稳办),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及指挥。(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到县人社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信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乡政府与县有关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