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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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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1/4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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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HF-2011-0501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 同 文 本
监制章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
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 市 区 小区 街
号 栋(楼) 单元 层 室。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 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 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
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
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 )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缴纳期限:
(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1
( )由甲乙双方约定:
至 交 %
至 交 %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
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
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
知书满 15 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
行的。
(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
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 8 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
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
费。
(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
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
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 48 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
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
2
(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
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