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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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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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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HF-2011-0501
合同文本
监制章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监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 市区小区街
号栋(楼) 单元层室。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 元。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 )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缴纳期限:
(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由甲乙双方约定:
至交%
至交%
第四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五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乙方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减少或停止用热,应当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
(四)乙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