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掌握我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基本内容】
背景知识
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行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9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br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
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储蓄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实情况:凭证式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根据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有3种:
▲荷兰式招标
标的
选取结果
承销价格
利率或利差
全场最高(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
面值
价格
全场最低(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
▲美国式招标
标的
选取结果
承销价格
利率
全场加权平均利率
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
价格
全场加权平均价格
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
▲混合式招标
标的
选取结果
承销价格
利率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
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按面值
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高于一定数量以上,全部落标
价格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
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
B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
<低于一定数量以上,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投标的限定
项目
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时,%;
▲价格招标时,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投标量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①乙类成员最低、%、10%;
②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
③,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最低承销额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
(3)具体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
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