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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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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ocx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1/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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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综上,事业单位若要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先行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同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投资新设公司的手续与流程
一)设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