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签订、诉讼及非诉案件的处理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第三条依照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逐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
第一节合同审核管理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和重大合同会签制度。
第七条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以子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子公司,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作为合同管理的核心人员,必须了解合同签订前期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的一切事宜。
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提供与合同相关的真实信息,及时将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提交公司法务部存档。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进行初审,了解和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包括: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合同审核单上提出初审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慎重考虑相关风险。
第九条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负责。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务部可安排法务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对于补签合同,承办部门应出具书面补签说明,由法务部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未全部采用或部分采用标准文本,承办人应在合同审核单上填写合同偏差原因,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承办人对于标准文本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
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合同名称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2、标的的种类、名称和质量要求(货物应注明产地、品牌、生产商、规格型号等;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商定)
3、价款或报酬,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计算标准等;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7、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依情况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
第十三条合同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