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高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 要】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以报警作为条件向驾驶人索要高额“赔
偿”,当下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本文围绕报
警的性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等角度进行分析, 揭露其敲诈勒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基本案情
2014 年 3 月 20 日中午,张某酒后驾车回家,由于观察不力,与同向王某驾驶的价值
15 万元轿车发生碰擦,致使王某轿车车门严重变形,王某看到满嘴酒气的张某,开口索要
赔偿 5 万。张某提出车门损失至多不过几千元,希望 1 万元解决问题。王某口气强硬, 5 万
元,一分不能少,否则就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多次压价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只得给付王
某 5 万元赔偿金。事后,王某修车花费 5000 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产生了分歧,意见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声
称自己报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和高额索赔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两个问题。
要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是否存在王某恶意碰瓷行为。恶意碰瓷行为,指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 利用酒驾驾驶员花钱消灾的心理索取高额赔偿。 是否存在碰瓷行为直接涉及到当
事人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性、 合法性, 是认定索赔行为性质的客观依据。 当存在有恶意碰瓷行
为,只要索赔金额达到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本案为例,如果王某明知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开车故意与其所驾车辆发生碰擦,
再以此提出索赔, 毋庸置疑就是敲诈勒索。 存在争议的是, 在不存在碰瓷行为情况下发生的
交通事故,以向“ 110”报警的方式为“要挟”提出巨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反对者】认为:
1、向“ 110”报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在通常情况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
作为被害人, 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试图私了, 如果索赔数额得不到满足则报警, 一般情
况下我们应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策略,而这种策略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虽然可能引起肇事人的恐慌, 但此并非属加害行为, 本案中王某确系案中法定被害人, 有权
获得赔偿的正当权利,其以法定权利为由索赔,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反之,如上所述,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才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2、王某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索赔方即被侵权人,一般情况下大
多数是漫天要价, 日常生活中侵权后到法院起诉索赔上百万的, 比比皆是, 但最终难以得到
支持的。 这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 完全属于民事范畴。 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被侵权
人高价索赔的权利,因为他利益确实被侵犯了, 索赔是有根据的。虽然要价高了点, 但是法
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至多不过是不当得利,不能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
看一个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
的方法。
1、此类“报警”是一种胁迫行为。 报警在客观上可以为被害人顺利获得赔偿起到一定
的助力作用, 但从性质上而言, 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惩罚权本身并不是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