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发改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维护和监督各岗位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委法制机构会同委人事、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执法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
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内容:
1、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八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按上级要求进行。
定期检查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向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委通报。
第九条经常性检查。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随时检查或抽查。
检查内容:
1、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5、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是否规范;
8、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9、文明执法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