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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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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66R1-01
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咨询通告
批准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 条、 条、 条、 条、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3 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
同时撤销。

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
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申请;
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
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新增类别,AR-66R1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新增专业,AR-66R1 条、 条规定
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
增加专业。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
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附件1)。
、资格证书考试申请
初次考试申请
考试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周岁,身体健康;且
(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
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
作;或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
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
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
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
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