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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业.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8/11/8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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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新义务教育法的“新”是如何体现的?
新的《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学校和教师有必要加强学****领会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对照新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学生和自己的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一)突显了以人为本
新《义务教育法》中突显出来的“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学生为根本,以学生权利为根本。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粗略计算一下,共六十三条的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三十条直接提到“学生、儿童、少年”字样,而且,新《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就是对学生的规定,把学生放在了学校和教师的前面,也体现了对学生的重视。
(二)突显了政府的责任
在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新《义务教育法》中直接提到政府的约有70处,强调了问责制,提出了“引咎辞职”的措施,还特别强调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职责。
1、经费保障;2、权利保障;3、条件保障;4、人员保障;5、待遇保障;6、办学保障。
(三)突显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诸多条款都突显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如免收学费、杂费。提出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对教科书审定制定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应当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局限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可以找法院。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法律这样规定也正是因为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四)新《义务教育法》体现的义务教育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体现的义务教育性质主要有三方面:义务教育的统一性,也可以说是义务教育的国家性;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即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种强制性也可以说是义务性。法律上的义务与强制的意义是一致的。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分别表现在多个方面:1、对政府的强制;2、对学校的强制;3、对学生的强制;4、对监护人的强制;5、对社会的强制;6、对教师的强制;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结构上,新法改变了旧法不分章的体例,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条文上的变化主要是指条文数量上的增加,由原来18条增加为63条。变化最大的是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方面。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变化具体体现了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新要求,反映了义务教育发展方向的新特点。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各有哪些?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社会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一)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