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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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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办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11/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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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办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登记条件
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二、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佛山市分为3级,分别为市级、区级、镇级(街道)级。
(市)
市局权限:受理在市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事项变更
(区)
区级权限:受理在区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事项变更
(镇、街道)
镇级权限:受理在分局(工商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事项变更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必要条件
,予以许可: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八、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明城镇行政服务中心内
075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