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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都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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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古都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古都学会(Society of Beijing Ancient Capitals)(缩写:SBAC)。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与北京地区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文化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谨守学术道德规范,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严谨求实的学风,以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3号北京市社科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作,开展北京古都历史文化研究;
(二)组织学术讨论会,交流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编印会刊通讯,推荐研究成果;
(四)组织编写相关学术著作;
(五)编辑出版以北京古都历史文化研究为宗旨的学术刊物或系列出版物;
(六)奖励北京古都历史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表彰为发展北京古都学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开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北京古都历史文化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二名理事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