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的确立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中华人民该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二)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1)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三)
(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为信用保险;也可以要求义务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为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具体而言,制造商对买货的批发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即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四)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基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及身体健康能保证其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与否与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血缘、情法律和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讫时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续一)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对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的保险利益要求,即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关系紧密,应当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分析。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以有效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当保险合同成立后,损失发生时,规定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续二)
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主要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