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向政府报告工作制度篇一: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制度。一、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度(一)县人民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和部署;执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规定本县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管理本县经济网站、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市人民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它事项。(二)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1、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三)县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二、会议制度(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必要时,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以及县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三)县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 各副县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县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县长,由县长协调解决,或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四)其它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县人民政府申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三、请示报告制度(一)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县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县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县长、副县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