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尾矿库闭库设计规范
篇一:尾矿库设计规范[1]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第条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第条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条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
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
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 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条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选矿工艺资料;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气象及水文资料;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
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
等的协议文件;
环保资料。
第二章尾矿库
第条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 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迁或少迁村庄;
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 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
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第条尾矿坝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选择具有一定长度的狭窄谷口作为筑坝坝址。
第条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一、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排水固结不易; 二、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三、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第条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一、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二、澄清尾矿水; 三、调蓄洪水;
四、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五、冰冻地区容纳冰层和冰下排矿的容积。
第条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一、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二、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溶岩发育地基。
第条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设计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设计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第条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
第条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
篇二:尾矿库闭库处理
第六章尾矿库闭库处理
废弃尾矿库恢复和有效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呼声极高的环境和资源问题。相应地,对尾矿库工程管理的认识也产生根本性变化。传统认为,从矿山开发规划与作业观点,停止尾矿排放即工程寿命结束,实际上这只是排放和堆积的结束,洪水和地震的威胁仍将长期存在,况且沉积滩面在长期风吹雨淋之下滩面坡度渐趋平缓,调洪库容随之减少,防洪能力自然降低。一旦失事,造成的灾害不亚于正在运行的尾矿库。
为此,国家经贸委于XX年12月1日颁发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16条至第19条对
尾矿库闭库设计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为了加强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