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郑老师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文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替换
一:资产的定义二:资产损失的类别
三: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四: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五:总分机构申报方式六: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八: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九: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十: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等事项作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规定。标准比较清晰
总体上讲,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特别是将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趋势。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新办法自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之前的规定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国税发[2009]88号失效,新旧文件原文对比
新文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旧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变化点分析
资产的范围:拥有、控制,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1、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因与“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有重复问题,并相矛盾)
一是免税收入在性质上该征税,但国家考虑某种特殊原因不征税。不征税收入是性质上不属于征税范围。二是免税收入形成的相关费用与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及资产折旧则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生产车间,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不能确认。如果车间厂房出现意外情况拆除,其损失不可税前扣除。
收入
收入
免税
不征税
征税
应税
相关资产折旧或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资产折旧或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09〕87号
财税[2011]70号
2、货币资产中包括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新办法对应收款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
但: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如母公司借款与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后子公司不能偿还款项,税务机关不让扣除。
  另外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
(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4)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无疑是对企业的利好)
3、非货币资产中包括了:无形资产
(1)、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在后续管理中都默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形资产不可以扣除
(2)、 25号公告与《税法》同步: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的类别
--------新文件原文
1、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