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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2年汇算清缴培训 —企业所得税
瓦房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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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习内容
政策部分:
企业所得税主要文件
2012年度年终汇算注意事项
其他税种减免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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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所得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
判断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退税收入是否征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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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所得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在政府网站上可查询的公示红头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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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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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所得
(三)核定征收企业收入确认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如何计算计税收入
根据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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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分包业务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
国税函【2012】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注意:项目部分包收入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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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所得
(五)政策性搬迁改造
原政策:国税函【2009】118号-已废止
现行有效政策:2012年第40号公告
主要政策变化: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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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关于准备金扣除的一般规定:
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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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证券行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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