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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究台湾的民事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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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究台湾的民事庭.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1/12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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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湾的民事庭审方式前言:这是台湾一位民庭审判长同年轻法官们讨论庭审方式的mail,在此译为简体字,转贴出来和对岸同行相互切磋(原信的部分内容,配合交流的目的,已作了必要的删节与调整)首先我得声明一点:关於集中审理,我曾经同好些朋友讲过,这是一种思维,一种原本就贯穿整部民事诉讼法的固有思维(虽然也许在很长的时间里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并不是我们现在才开始打算外加上去的新生事物。既然如此,在我的想法里,集中审理是很难在民事诉讼法的架构之外另定什麽条条框框的,各位看了这封信之後,顶好也别误以为我在另搞什麽框框条条,呵呵。言归正传。我们都是办案的人,就从收案那刻开始聊呗。最近这几年在我们当中流行一个话题,就是新案收了进来到底该不该搞书状先行(审前交换书状)?据我所知,这东东没有一定的作法,我自己的经验是不酱子干的,虽说我也绝不抹煞一些朋友在这方面颇著成效的心血。我所能作的,只是跟大伙解释自己之所以不这麽作的原因(当然这绝对跟每个人处理案件的方式有关):那是因为书状先行原是为了一次全面而有效地络清争点,可在我的经验当中,惨的是每次书状交换之后,通常总会跑出一些原来所没有的新攻击防御方法、甚至新的请求权基础,交换次数越多,这种边打边逃的游击战也就愈演愈烈,前几天我庭一位法官送来一个案子,想要终结准备程序提付辩论,卷宗厚厚两大落(这可是一审案件而不是上诉审),光是第一次准备程序期日之前,原告律师就换了两三次诉讼标的,原因当然是由於他每次收到被告答辩状之后就发现自己这回又告错了。我们当然也知道诉讼法规定诉状缮本送达之后不可任意作诉之变更或追加,但是既然法院自己迄未开庭,要说人家有碍诉讼终结,好像也有点那个那个吧。那麽,我自己的作法呢?我的方法和几位尊敬的同行稍稍有些不同:我是直接定期开庭的,争点固须整理,可非得抓齐两造到我面前来整理不可(其实这就是诉讼法上所讲的"阐明诉讼关系并试行和解",仍然是审前协商的性质,最近在比较诉讼法上,相当多的例子是由受命法官甚至助理法官主持这部分的程序)。通常我在这第一次庭期当中,至少会设法完成下列几项工作:第一、明确双方的当事人适格情况,及其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法定代理等事项有无欠缺。第二、确定原告的诉讼声明(有没有声明内容不明确或不完足的情形?)第三、阐明本案原告作为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并且再一次确定其金额、价额及有无欠费。第四、协商确定双方的主要攻防方法。这当中关於第四部分其实毋宁是我这次开庭的重点。一般来说,我会要求他们双方在"暂不反驳对方主张,也暂不表明证据方法"的前提下,各自简单、扼要地向我平行陈述其自认有理的相关事实经过与法律主张,有时候若是案子稍微复杂了些,我就拿支笔边听边记重点(光靠书记官打字是不成的),等到双方陈述完毕,我就当庭开始整理争点了哪些是他们刚才陈述一致而无争执的?哪些是他们刚才陈述情节互有出入的?若是陈述情节互有出入,哪些是被告坚持否认原告主张的?哪些是他愿意修正陈述而放弃争执的?若是被告坚持继续争执,哪些是与原告请求权基础的终局判断无关而可简化删除的?哪些是与本案诉讼终局判断有关而必须分配举证责任的?当场一一络清并请书记官记明以后,我的习惯总会问上那麽一句:双方有没有认为漏掉什麽的吗?这样,双方战场的幅员大致底定,第一阶段的工作就算是告一段落了。接下来就得分配举证责任了。一般来讲,我是"紧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