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警部队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
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武司字第24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标准》),推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现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标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标识公文
仅限于武警部队党委和总部下发重要公文时使用,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及以下机关和各级各类委员会,均不设“固定标识公文”。
二、关于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自行统一规定,但高与宽应当小于22mm ×15mm。
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两种文字或联合发文单位较多的,发文机关标识域可适当扩大,但不超出公文用纸高度的三分之二。
三、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
同级机关联合行文,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编制序列排列。部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武警的顺序排列。
机关联合行文,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一般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四、关于发文机关代字
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不加“字”字。总部、总队、机动师、指挥部、支队(团)的代字为“武”,学院为“院”,学校为“校”;司、政、后机关分别为“司”、“政”、“后”,其它机关和业务部门沿用惯用代字。
以单位名义发文,用单位代字、机关代字或单位代字、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标识。如以总部名义发文、司令部作战勤务部承办,发文机关代字为“武司”或“武司作”。
以机关名义发文,用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标识。如以司令部名义发文、司令部办公室承办,发文机关代字为“司办”。
党委公文代字为机关代字加“党”字,纪委加“纪”字,其它委员会代字照此类推。
五、关于主送单位的排列顺序
通常按照主要执行机关在前、次要执行机关在后,先部队、后机关再直属单位的顺序排列;同项序列之间,按照编制序列排列;不同性质机关之间,按照等级高低排列。
六、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七、关于印发机关
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下一级承办单位。如以总队名义发文、司令部承办,印发机关为“××总队司令部”;以总队司令部名义发文、办公室承办,印发机关为“司令部办公室”。
八、关于公文用纸规格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
机关内部文书,如文字较少的通知、电话记录以及其他情况需要,可使用B5型纸(182mm × 257mm)。
通告、公文附图(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公文用纸的规格,根据需要确定。
九、关于公文的呈送
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请示”和“报告”,必须经由机关分管业务部门登记、承办,不得直接呈送首长;
“请示”应当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一个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上级机关为抄送机关,不能一并主送。
十、关于机关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