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武警部队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 〕武司字第 240 号,自 2006 年1月1 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以下简称《标准》) ,推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现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标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标识公文仅限于武警部队党委和总部下发重要公文时使用,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及以下机关和各级各类委员会,均不设“固定标识公文”。二、关于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自行统一规定,但高与宽应当小于 22mm × 15mm 。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两种文字或联合发文单位较多的, 发文机关标识域可适当扩大, 但不超出公文用纸高度的三分之二。三、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编制序列排列。部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按照党、政、武警的顺序排列。机关联合行文,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一般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四、关于发文机关代字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不加“字”字。总部、总队、机动师、指挥部、支队(团) 的代字为“武”, 学院为“院”, 学校为“校”;司、政、后机关分别为“司”、“政”、“后”,其它机关和业务部门沿用惯用代字。以单位名义发文, 用单位代字、机关代字或单位代字、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标识。如以总部名义发文、司令部作战勤务部承办,发文机关代字为“武司”或“武司作”。以机关名义发文, 用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标识。如以司令部名义发文、司令部办公室承办, 发文机关代字为“司办”。党委公文代字为机关代字加“党”字,纪委加“纪”字,其它委员会代字照此类推。五、关于主送单位的排列顺序通常按照主要执行机关在前、次要执行机关在后, 先部队、后机关再直属单位的顺序排列; 同项序列之间,按照编制序列排列;不同性质机关之间,按照等级高低排列。六、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七、关于印发机关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下一级承办单位。如以总队名义发文、司令部承办, 印发机关为“×× 总队司令部”;以总队司令部名义发文、办公室承办,印发机关为“司令部办公室”。八、关于公文用纸规格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 210mm × 297mm )。机关内部文书, 如文字较少的通知、电话记录以及其他情况需要, 可使用 B5 型纸( 182mm × 257mm )。通告、公文附图(表)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公文用纸的规格,根据需要确定。九、关于公文的呈送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请示”和“报告”, 必须经由机关分管业务部门登记、承办, 不得直接 2 呈送首长;“请示”应当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一个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上级机关为抄送机关,不能一并主送。十、关于机关业务部门行文问题机关业务部门一般不得向下正式行文。对外进行工作联系确需